(2016)吉06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郭明、王永珍、郭春、郭翠诉谭文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王永珍,郭春,郭翠,谭文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866号原告:郭明。原告:王永珍,职业。原告:郭春,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郭翠,职业,住山东省潍坊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明。被告:谭文财,职业。原告郭明、王永珍、郭春、郭翠诉被告谭文才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明、王永珍、郭春、郭翠撤回对被告谭文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牛晓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