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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执8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审��长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