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2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张礼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锦汇投资有限公司,张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桂林锦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秧塘工业园(桂林莱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邹康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学斌,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张礼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申请执行人桂林锦汇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桂031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709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830万元,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被执行人张礼军除已被划拨的存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礼军除已被划拨的存款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