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游明杰与尤占波、尤兰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明杰,尤占波,尤兰波,游振勇,游彩平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941号原告:游明杰,男,192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女,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庭审、调解、和解、承认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尤占波(又名游占波),男,73岁,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尤兰波,男,68岁,现住新疆。被告:游振勇,男,60岁,现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游彩平,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安平县。原告游明杰与被告尤占波、尤兰波、游振勇、游彩平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游某1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游明杰负担。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