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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与姜赛祥、朱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姜赛祥,朱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62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齐红。委托代理人匡琼,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志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姜赛祥,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颖,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与被告姜赛祥、朱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