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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尹洪刚、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刚,朱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823号申请人:尹洪刚,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申请人:朱建伟,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申请人尹洪刚与被申请人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建伟所有的位于阳信县金羚小区10号楼3单元406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建伟所有的位于阳信县金羚小区10号楼3单元406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