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士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姜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应当自动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华而美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万诗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