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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郑兴、田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郑兴,田水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1830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楼庄村。法定代表人:杨仲峰,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郑兴,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田水平,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武威市。委托代理人:郑兴,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武威市,系被告田水平之夫。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被告郑兴、田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郑兴、田水平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郑兴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田水平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郑兴以资金不足为由于2013年5月14日向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借款80000元,由田水平提供了担保。双方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利率(年息)7.995%,按季结息,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加收50%的利息,息随本清。合同签订后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按约向郑兴支付了借款80000元,但贷款到期后,郑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郑兴辩称,借款事实属实,但我现在没有偿付能力。田水平代理人辩称,借款事实属实,但我们夫妻现在没有偿付能力。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依法提交了借款借据、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担保承诺书,经郑兴、田水平代理人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认为,郑兴与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郑兴分别在借款借据、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能够证明其向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借款80000元的事实,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郑兴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借款本息,田水平与郑兴系夫妻关系,承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付借款本息,故郑兴、田水平属于共同债务人。综上所述,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兴、田水平偿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借款本金80000及利息,息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郑兴、田水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昱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