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英明、黄金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英明,黄金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英明,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金煌,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执行蔡英明与黄金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金煌名下址于杏北新城(锦园居住区一、二、三组团)3-3#楼(36#)2层03单元,暂无法处置,未发现黄金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蔡英明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黄金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蔡英明的债权为14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智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