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刘俊与金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金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1687号原告:刘俊,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文峰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金云建,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原告刘俊诉被告金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俊在诉讼费用缓交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对被告金云建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