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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2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620缪跃忠与龚子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跃忠,龚子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跃忠。委托代理人王红全。被执行人龚子欢。申请执行人缪跃忠与被执行人龚子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2民终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载明: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二、龚子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缪跃忠借款120956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按年息12%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年息12%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956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0元,由龚子欢负担(该款已由缪跃忠垫付,龚子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该款支付给缪跃忠)。二审案件收费2920元,由龚子欢负担1460元,由缪跃忠负担1460元(该款已由龚子欢垫付,缪跃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其应负担部分支付给龚子欢)。因被执行人龚子欢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缪跃忠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子欢归还借款12095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龚子欢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缪跃忠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龚子欢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缪跃忠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锡洲农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龚子欢的存款情况。经查,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龚子欢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实际冻结89.91元;未查得被执行人龚子欢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龚子欢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龚子欢名下无车辆登记。执行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提取被执行人龚子欢公积金5800元。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溪南社区调查被执行人龚子欢名下财产情况,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龚子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缪跃忠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缪跃忠表示无法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2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