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等与周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75号原告:周某1,女,1948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宝民,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2,女,1947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宝民,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3,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1、周某2诉周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周某1、周某2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1、周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周某2、周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小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自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