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崇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349号之一被执行人黄崇德,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刑事判决杭州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iPhone手机一部需依法拍卖,拍卖款作为黄崇德个人财产予以没收。经公开拍卖,最终由竞买人宋余青以人民币111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iPhone手机一部归宋余青(公民身份证号码:)所有。执行员 宣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