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264陆某与徐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1264号原告:陆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王旭,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居民。被告:刘某某,居民。原告陆某与被告徐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周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旭、被告徐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索要该借款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借钱给我是用于赌博的。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丈夫借款的事我不清楚,他把钱用于赌博,我是不会偿还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陆某与被告徐某某之间有过经济往来。被告于2011年间向原告借款,后双方通过结算于2016年2月15日重新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载明:“欠陆某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欠款人徐某某,日期2016年2月15日。欠条出具后,被告归还原告10000元,剩余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徐某某欠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故该笔债务不作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某主张该欠款系赌博之债,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偿还欠款本金90000元;二、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周平人民陪审员 唐景胜人民陪审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宇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三、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宿豫支行,账号:11×××5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