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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906郁正平与刘芳、马晓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正平,刘芳,马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906号申请执行人郁正平,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刘芳,男,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马晓燕,女,197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郁正平与被执行人刘芳、马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郁正平18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马晓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芳名下位于汇龙镇文汇新村123幢501室房产及查封了刘芳名下车牌号为苏F×××××车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止)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愿意垫付相关费用,致使本案不能启动拍卖程序。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