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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燕燕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燕燕,女,33岁(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春学,北京市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燕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宝东、代理检察员李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燕燕及其辩护人王春学,被害人梁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周康余、曹祥海到庭参加诉讼。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补充侦查,于2017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燕燕在北京市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公司门头沟区滨河西区霁月园营业厅内,与本公司部门经理谷某约来商谈房屋租赁协议的梁某发生肢体冲突,王燕燕将梁某右手打伤,造成梁某右手舟骨骨折、右手拇指末节基底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梁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燕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被告人王燕燕辩称,她没有打过梁某,她按照谷某的要求给梁某复印身份证时,梁某抢她手里的身份证复印件,她下意识推了梁某一下,之后只是攥着梁某的手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燕燕对梁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不能排除梁某的舟骨骨折系其殴打王燕燕过程中自伤所致。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燕燕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燕燕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梁某委托北京市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公司霁月园店(以下简称金城阜业)出租其房屋。因承租人改变主意,不承租梁某的房屋,2011年7月27日,梁某前往金城阜业霁月园店商谈赔偿事宜。当日16时许,被告人王燕燕在店内因梁某抢夺其手中的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梁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梁某右手舟骨骨折、右手拇指末节基底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梁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燕燕的供述证实,其系金城阜业霁月园店的业务员,梁某在霁月园有一套房子要出租,后来不知什么原因,要租梁某房子的人不租了。2011年7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梁某来店里处理租房的事情,店长谷某接待梁某。梁某向谷某要租房人的身份信息,谷某开始没有答应,后来梁某一直要,谷某就把租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梁某看,梁某把身份证复印件拿在手里,谷某说身份证复印件不能拿走,梁某没有答话。谷某叫她去把身份证复印件再复印一份。她把身份证拿过来后要去二楼复印,梁某就在她身后追她,在楼梯上二楼的拐角处,梁某追上她,抢她手中的身份证复印件,她把身份证复印件扔到楼下。梁某抓住她的胳膊,她推了梁某一下,梁某向后退,后梁某又上来。谷某和陈某上来把她俩分开。梁某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之后梁某说手动不了了。后店里的人送梁某到医院检查。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她在金城阜业登记了一套房子要出租,后来租房人不租了,金城阜业的人给她打电话,让她去办一些手续。2011年7月27日16时左右,她到了金城阜业,和店里一个姓谷的店长谈房子的事情,谷店长把她的材料退给她后又把租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她看。这时过来一个年轻的女的,把材料夺过去就往二楼走。她在一楼和二楼的楼梯转弯的平台处追上了那个女的,她从那个女的手里夺材料,那个女的用手掰她的右手拇指,还用拳头打了她前胸一拳,后来那个女的还把材料扔到了楼下。店里的人过来把她扶到楼下,她发现右手动不了了,就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来后,金城阜业的人带她到矿务局医院照了个片子,开了些药,她就回家了。第二天,她的右手拇指肿了,她自己去北京医院看病,发现骨折了,她就到派出所报案了。3、证人谷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金城阜业霁月园店店长,梁某有一套房子在他们店里要出租,租房的人后来不租了。2011年7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她约梁某来店里解决违约的问题,她和梁某谈了二十多分钟,梁某要看租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她就把租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梁某看,梁某说要一张,她就让王燕燕去楼上复印。王燕燕拿了复印件就去了二楼,梁某见王燕燕把复印件拿走了,就去追王燕燕,追到楼梯拐角的地方,两个人吵了起来,她和陈某听见声音就过去看,她看见王燕燕抓着梁某,就把两个人分开了。后来梁某报了警,梁某右手大拇指受伤了,她和店员云兆军带梁某去了医院检查。王燕燕当时身上也有伤,梁某报案后,她们把王燕燕的伤情拍了照片。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金城阜业业务员,2011年7月27日下午16时许,梁某在店里和店长谷某谈租房的事情,梁某要看租房人的身份证,谷某就把身份证复印件给梁某看,梁某提出要留一份,王燕燕就把身份证复印件从梁某手中拿了出来,说上二楼给梁某复印一份,梁某就急了,跟着王燕燕就上了楼,在楼梯拐角处,梁某追上王燕燕。他在一楼听见楼梯拐角处有人喊,就和谷某就上了楼,他上楼时看见梁某用手抓着王燕燕的衣服,王燕燕用两只手向外推梁某。他和谷某把二人分开,后来梁某报警。5、证人云兆军的证言证实,其系金城阜业工作人员,2011年7月27日下午,店内发生一起纠纷事件,当时他没在现场,后来他和店长带梁某去京煤集团总医院就医。在京煤集团总医院就医过程中医生给梁某的手部做了X光检查。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7日下午,她正在金城阜业二楼工作,听见楼梯拐角处有人吵,她起身倒水过程中向楼梯拐角看,发现王燕燕和一个老太太在吵,店里的人在劝她俩。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医院骨科医生,2011年7月28日,他接诊过一名叫梁某的病人,当时确诊右手拇指远节指骨骨折,右手舟骨可疑骨折,建议复查。经过几次复查,于2011年12月7日,经与放射科医生会诊,确诊为右手舟骨骨折。8、证人卜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舟骨骨折在腕关节背伸、手掌向拇指方向内侧偏曲、手腕向内旋等情况下均可导致。外力击打亦可导致舟骨骨折,但同时也可造成皮肤破损、红肿、青紫肿胀、流血、活动受限等,因梁某的伤后病历没有相应描述,故不能支持暴力直接打击造成梁某舟骨骨折。舟骨骨折后当时的X光片上不易发现,随着骨折处死骨、出血逐步吸收,骨折线才渐显明显,易于发现,所以导致梁某的舟骨骨折在受伤后一个多月才发现。9、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北天司鉴[2016]临鉴字第130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梁某右手舟骨骨折(无移位、裂纹型),右拇指末节基底骨折损伤诊断成立。梁某右手舟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10、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答复函的答复意见为,1、梁某右拇指末节基底骨折损伤形成时间与舟骨骨折形成时间一致;2、拇指远节指骨基底部有伸肌腱、屈肌腱止点。当肌肉肌腱拉力过大时,在外力的作用下,可导致肌腱附着的骨头发生骨折,形成碎骨片,即撕脱性骨折。11、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一楼与二楼平台情况,该平台左侧有一文件柜,右侧有并排两个文件柜。12、王燕燕的伤情照片证实王燕燕右臂和前胸受伤的情况。13、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该监控录像时长60分钟,监控录像中可视金城阜业二楼办公区、楼梯通往二楼部分的全部,一楼楼梯右侧与平台连接的拐角紧邻扶手处,及平台右下方约四分之一部分。58分08秒至10秒,王燕燕在先,梁某在后,二人先后进入监控画面,王燕燕进入监控画面时面向右侧,行至右侧文件柜处,王燕燕转身,背靠右侧墙壁,梁某伸双手抢夺王燕燕手中材料,王燕燕双手背后,梁某用双手继续试图抢夺材料,13秒至21秒,王燕燕双手举起,将材料由右手交至左手,梁某双手在王燕燕右手附近,王燕燕上前一步将手中材料向一楼方向扔出,过程中可见王燕燕手中材料为一张纸。随后,王燕燕向平台左侧走,梁某在王燕燕身体右侧仍未放手,王燕燕将梁某推开后可见其左手下垂,梁某离开监控画面,随后梁某再次上前,王燕燕举手与梁某抓在一起,同时向平台左侧推梁某并向前迈步,二人离开监控画面。同时,二楼办公人员中有人起身从二楼向平台看。24秒,画面中可见一人从一楼楼梯右侧向上到楼梯与平台交界处,该人上到平台后,面向平台左侧站在平台与二楼楼梯交界处,随后向平台左侧走出监控画面。37秒,梁某从平台左侧后退进入监控画面,身体略向前倾,后梁某保持身体前倾姿态后退,背靠平台右侧文件柜,46秒,梁某放下双臂。14、报警记录证实,2011年7月27日17许,梁某报警称在门头沟区霁月园金城阜业店内被打受伤。1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燕燕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6、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1年7月31日,被告人王燕燕被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燕燕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燕燕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王燕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被告人王燕燕裁量刑罚。被告人王燕燕及其辩护人所做王燕燕并未殴打被害人梁某的辩解意见,与在案监控录像、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答复函等证据证实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梁某在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王燕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燕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一鸣代理审判员  马冬梅人民陪审员  褚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