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肖学春与湖南搜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学春,湖南搜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377号原告:肖学春,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平,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搜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637号长沙四星客车厂内。法定代表人:虞玲。原告肖学春与被告湖南搜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肖学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学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学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计1246元,由原告肖学春负担。审 判 长 王格格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廖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