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金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金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6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金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号***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琪,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号。负责人:文忠,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默蕾,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金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以下简称66356部队北货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磊公司申请再审称,金磊公司已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7日租金,66356部队北货场亦收取该租金,因此双方事实上已经确认了2016年的租赁合同。两审法院对金磊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组织质证,侵害金磊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综上,金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66356部队北货场提交意见认为,不同意金磊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66356部队北货场与金磊公司所签《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约定,2015年12月31日租期届满,此后,66356部队北货场基于双方租赁合同要求金磊公司返还讼争房屋及场地,系行使出租人的正当权利,应予以保护。且66356部队北货场于2015年9月30日以函告方式告知金磊公司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已履行出租人的告知义务。两审法院据此判令金磊公司将讼争房屋及场地腾交66356部队北货场,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东丽区金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小宁审 判 员 赵清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洪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