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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佰强申请者缑红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佰强,缑红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佰强,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缑红育,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佰强与缑红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缑红育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张佰强返还案款61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公告费800元,负担执行费854元。但被执行人缑红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缑红育的银行账户,待该收入具备提取条件时本院依法进行提取并发还。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