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佰强申请者缑红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佰强,缑红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佰强,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缑红育,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佰强与缑红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缑红育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张佰强返还案款61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公告费800元,负担执行费854元。但被执行人缑红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缑红育的银行账户,待该收入具备提取条件时本院依法进行提取并发还。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