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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陈凤君、陈嘉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陈凤君,陈嘉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1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住所地潮州市xx区xx路xx号。主要负责人:洪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秋,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楚义,该分行职员。被告:陈凤君,女,汉族,1962年5月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潮州市湘桥区,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陈嘉禄,男,汉族,1990年6月5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住潮州市湘桥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陈凤君、陈嘉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翁仕芳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蔡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