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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自龙与密三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龙,密三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民初1584号原告:李自龙,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密三战,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李自龙与被告密三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自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密三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自龙诉称,2015年5月30日,被告密三战向原告李自龙借款1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利息。被告密三战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被告密三战向原告李自龙借款12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成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始按照年息6%支付利息。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所认定。均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密三战向原告李自龙借款12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该借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密三战偿还借款12000元,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17日始按照年息6%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密三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密三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自龙借款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自2017年3月17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密三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