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刑初9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某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蒲城县人。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燕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T89Y7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城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酒店门前时,被蒲城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刁某某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163.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万某某、万某军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明,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6)检第2667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户籍、表现证明及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