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永辉、泊头市金宏压瓦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辉,泊头市金宏压瓦机械有限公司,刘军发,刘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22号申请人:刘永辉,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泊头市金宏压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刘军发,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刘存,男,199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刘永辉与泊头市金宏压瓦机械有限公司、刘军发、刘存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泊头市金宏压瓦机械有限公司、刘军发、刘存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