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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益明、石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益明,石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906号申请执行人:赵益明,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石月萍,女,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益明与被执行人石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益明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审查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24执9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