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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7075号原告:朱某,男,仡佬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黄某,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朱某诉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宜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5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在禅城区××商业东街××号出租屋门口窃取原告一辆蓝色彩凤大雷霆牌女装电动车。次日,民警抓获被告。2017年4月17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04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黄某犯盗窃罪(认定了包括上述犯罪事实在内的三宗犯罪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认为,被告黄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其应赔偿原告。被告黄某承认原告朱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在庭审中陈述案发后已将涉案电动车销赃,其没有能力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经济损失18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原告起诉时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故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费25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韵诗附件: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原告:朱某送达地址:张槎大富市场联系电话:134258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