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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付天会、张廷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天会,张廷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天会,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英,女,汉族,生于1960年4月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上诉人张廷英与被上诉人付天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巧家县人民法院法院(2017)云06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廷英就其受伤害的事实,先后起诉了王发有和上诉人付天会夫妇,先后起诉所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同,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00元,退还上诉人付天会。审判长  周发银审判员  颜九华审判员  李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臧均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