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付天会、张廷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天会,张廷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天会,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英,女,汉族,生于1960年4月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巧家县,上诉人张廷英与被上诉人付天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巧家县人民法院法院(2017)云06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廷英就其受伤害的事实,先后起诉了王发有和上诉人付天会夫妇,先后起诉所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均不同,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00元,退还上诉人付天会。审判长 周发银审判员 颜九华审判员 李恩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臧均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