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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7号港澳大厦东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何圣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鹏程、董广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玉清东街高新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方雷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修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