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丁永飞与李娥、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飞,李娥,卢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73-2号原告丁永飞,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娥。被告卢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飞与李娥、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773-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案件已经审结,依法解除对被告李娥名下位于荣成市彩虹西区33号503室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娥名下位于荣成市彩虹西区33号503室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