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武震全、毕宗杰等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震全,毕宗杰,张晋才,段志勇,成拴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231号抗诉机关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武震全,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系清徐县柳杜乡西青堆村党支部副书记,住山西省清徐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3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毕宗杰,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系清徐县柳杜乡西青堆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3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晋才,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系清徐县柳杜乡西青堆村会计、报账员,住山西省清徐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3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段志勇,男,1957年4月3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系清徐县柳杜乡西青堆村村民委员会委员,住山西省清徐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3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成拴儿,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系清徐县柳杜乡西青堆村村委会副主任,住山西省清徐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23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震全、毕宗杰、张晋才、段志勇、成拴儿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晋01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定罪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蕊、王润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武震全、毕宗杰、张晋才、段志勇、成拴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武震全、毕宗杰、张晋才、段志勇、成拴儿犯职务侵占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如灏审判员 裴宪武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