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龙东发、郭方玉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东发,郭方玉,钟才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东发,男,1977年1月12日生于贵州省,汉族,文盲,无业,住清镇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贵州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方玉,男,1975年10月24日生于贵州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清镇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才学,男,1988年12月5日生于贵州省贞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贞丰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钟才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钟才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抢劫事实2016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驾车到汕昆高速公路鲁屯服务区,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服务区的一辆粤S×××货车油箱盖撬开欲盗窃柴油,周某某听到响声后下车抓获龙东发,郭方玉为帮助龙东发逃跑,用扳手将周某某头部打伤,二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二、盗窃事实(一)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驾车到晴兴高速公路长耳营服务区,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服务区内的一辆贵E×××大货车油箱盖撬开后,将该车油箱内价值人民币(币种下同)517元的柴油盗走,并拉到贞丰县北盘江镇董畔村犀牛洞二组贩卖给被告人钟才学。(二)2016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驾车到晴兴高速公路格沙屯服务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服务区内的一辆云F×××大货车油箱盖撬开后,将该车油箱内价值1551元的柴油盗走。当日凌晨,二被告人又驾车到晴兴高速公路长耳营服务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服务区内的一辆贵E×××××大货车油箱盖撬开后,将该车油箱内价值517元的柴油盗走。当日4时许,二人又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该服务区内的一辆皖F×××××大货车油箱撬开后,将该油箱内价值2068元的柴油盗走。前述盗得的柴油,被二被告人拉到贞丰县北盘江镇董畔村犀牛洞二组贩卖给被告人钟才学。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的行为构成抢劫、盗窃罪;被告人钟才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钟才学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6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驾车到汕昆高速公路鲁屯服务区,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服务区的一辆粤S×××货车油箱盖撬开欲盗窃柴油,周某某听到响声后下车抓获龙东发,郭方玉为帮助龙东发逃跑,用扳手将周某某头部打伤,二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照片证实:周某某左眼眉部受伤情况。(二)证人危某证言:2016年5月18日5时许,我和同事周某某驾驶一辆粤S×××××红色货车停在汕昆高速路鲁屯服务区内休息,听见车辆有异响。后我和周某某下车,看见有两个男的在偷油。他们发现我们后跑进一辆银色轿车准备坐车逃跑时,周某某抓住了坐在副驾驶室的龙东发手上的钢管,在他们二人抢钢管时,郭方玉就发动轿车往兴义方向走,周某某就松手了。后我发现周某某头部受伤出血了。(三)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6年5月18日3时许,我和危某驾驶一辆粤S×××红色货车停在汕昆高速鲁屯服务区内休息。当日5时许,我们发现有两名男子(郭方玉、龙东发)在盗窃柴油。后在追赶过程中,我被一名体型偏胖的男子(郭方玉)持约一米的钢管打伤头部,后他们跑进一辆银色轿车朝兴义方向跑了。打我的人30多岁,短发,体型偏胖,身高1米7左右,上身穿—件黑色的短袖。(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桩中心现场位于义龙试验区鲁屯镇合营村汕昆高速公路服务区。(五)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东发、郭方玉对现场的辨认与勘验结果一致。(六)被告人郭方玉供述:2016年5月18日4时许,我和龙东发驾驶一辆银灰色的福克斯小轿车到鲁屯服务区盗窃货车柴油,当时龙东发拿一根撬胎棍去撬货车的油箱盖,弄出声响惊动了货车驾驶员。后在逃跑过程中,由于龙东发关车门关慢了,被货车驾驶员将衣服拉住。见此情况,我用扳手打了驾驶员的头部、身上各一下,驾驶员被打伤后就放手了。后我们驾车往贞丰方向跑了。(七)被告人龙东发供述:2016年5月18日4时许,我和郭方玉开车到鲁屯高速公路服务区,盗窃一辆红色大货车的柴油。当时我用一根铁棍撬油箱盖没有撬开,后郭方玉拿一把扳手来撬油箱盖,响声有点大,就被货车驾驶员发现了。然后我们准备驾车离开,我坐在副驾驶还没来得及关车门,货车驾驶员就把副驾驶室的车门拉开,抓住我的衣领把我往外面拉。此时,郭方玉就用扳手打了货车驾驶员的头部一下,我用力将他推开,然后我们就跑了。我们盗得的柴油被我们拉到贞丰县犀牛洞卖给钟才学了。二、盗窃事实(一)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驾车到晴兴高速公路长耳营服务区,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服务区内的一辆贵E×××××大货车油箱盖撬开后,将该车油箱内价值人民币517元的100升柴油盗走,并拉到贞丰县北盘江镇董畔村犀牛洞二组贩卖给被告人钟才学。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钟才学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邓某某陈述:2016年3月某日2时许,我驾驶一辆贵E×××××红色奥林福特牌大货车,到长耳营服务区休息。当日7时许,我发现车内约100升的柴油被人抽干了,油箱盖也被撬开后放在油箱上。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本桩中心现场位于晴兴高速公路长耳营服务区。3、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东发、郭方玉对现场的辨认与勘验结果一致。4、被告人郭方玉供述:2016年4月23日,我和龙东发到晴兴高速公路长耳营服务区,将一辆红色货车内约100升柴油盗走。5、被告人龙东发供述:2016年4月23日,我和郭方玉在晴兴高速公路长耳营服务区内,将一辆红色大货车内的柴油盗走。(二)2016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驾车到晴兴高速公路格沙屯服务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服务区内的一辆云F×××××大货车油箱盖撬开后,将该车油箱内价值1551元的300升柴油盗走。当日凌晨,二被告人又驾车到晴兴高速公路长耳营服务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服务区内的一辆贵E×××××大货车油箱盖撬开后,将该车油箱内价值517元的100升柴油盗走。当日4时许,二人又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该服务区内的一辆皖F×××××大货车油箱撬开后,将该油箱内价值2068元的400升柴油盗走。二被告人将前述盗得的柴油拉到贞丰县北盘江镇董畔村犀牛洞二组贩卖给被告人钟才学。案发后,赃物未追回。郭方玉因吸毒被查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盗窃柴油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钟才学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6年4月某日4时许,我驾驶一辆云F×××××红色欧曼五桥大货车在晴兴高速公路格沙屯服务区内休息。当日5时许,我看见一辆银灰色小轿车从我身边经过,后我发现油箱内约300升柴油被盗了。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6年4月某日4时许,我驾驶一辆贵E×××××红色乘龙牌货车到晴兴高速公路长耳营服务区内休息。当日6时许,我发现货车油箱盖被撬开,油箱内约100升柴油被人抽干了。我被盗走了100升左右的柴油。3、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6年4月25日3时许,我驾驶一辆皖F×××××红色解放牌大货车到长耳营服务区休息。后我发现货车油箱盖被人撬了,油箱内约400升柴油被人抽干了。同时在该服务区内还有两辆货车的柴油也被盗走了左右的柴油。我查看行车记录仪,发现小偷驾驶的是一辆银色的小轿车。我当时没有在意,所以行车记录仪的视频没有拷贝。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某驾驶的货车柴油被盗中心现场位于晴兴高速公路格沙屯服务区;王某某、李某2驾驶的货车柴油被盗中心现场位于晴兴高速公路长耳营服务区。5、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龙东发、郭方玉对现场的辨认与勘验结果一致。6、被告人郭方玉供述:2016年4月25日2时许,我和龙东发驾车到晴兴高速公路格沙屯服务区,偷了一辆红色云南牌照的大货车柴油约300升。后又到晴兴高速公路长耳营服务区,偷了二辆红色货车的柴油,分别偷得约100升,约400升柴油。7、被告人龙东发供述:2016年4月25日3时许,我和郭方玉开车到晴兴高速公路格沙屯服务区,偷了一辆云南牌照红色大货车的约几十升柴油。后我们又到长耳营服务区偷了两辆车的柴油,车上都是红色,分别偷得约70升、约400升柴油。盗窃的分工是我去撬的油箱锁,郭方玉在车内打开油泵开关抽油。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当庭还提供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各被告人均无异议的综合证据: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龙东发,1977年1月12日生;郭方玉,1975年10月24日生;钟才学,男,1988年12月5日生等基本身份信息。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郭方玉与龙东发因吸毒被群众举报,后贞丰县公安局北盘江派出所口头传唤带回调查。当日22时许,贞丰县公安局将二被告人移送至鲁屯派出所办理;2016年8月22日10时许,民警在钟才学家将其抓获。3、证明证实:2016年3月1日至4月26日,柴油零售价格为5.17元/升;2016年5月14日至5月25日,柴油零售价为5.31元/升。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出监鉴定表、情况说明证实:龙东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郭方玉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钟才学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5、扣押、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25日,民警依法扣押龙东发持有的现金1800元,扣押郭某代郭方玉交的医疗费3000元(系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的),前述财物已随案移送。6、证人钟某证言证实:龙东发、郭方玉,是我兄弟钟才学在贵阳服刑期间认识的,他们两人到贞丰有20天了,住在贞丰县北盘江镇董畔村犀牛洞二组我家中。钟才学经营柴油,平时他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到附近工地供应柴油,约有13个油桶,每个油桶可以装200升油。2016年5月23日,钟才学因违法存储违禁品,油桶被消防大队的收缴了。龙东发和郭方玉停在我家的是一辆福特轿车。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郭方玉、龙东发分别从二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钟才学是收购被盗柴油的人。8、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郭方玉、龙东发辨认,贩卖盗得的柴油给钟才学的地点及藏匿涉案车辆的地点位于贞丰县北盘江真董畔村犀牛洞二组钟才学家一楼。9、被告人郭方玉供述:2016年5月24日,民警将我和龙东发带到派出所后,对我进行了尿检,知道我会吸毒,后对我进行审问,我就如实供述了我偷油的事实。通过龙东发,我才认识钟才学的。作案时,龙东发负责下车去撬油箱盖和将油管插入油箱,我负责开车和在车上开油泵的抽油。作案使用的银灰色福特福克斯轿车是龙东发在清镇市红枫湖镇明罗村向王仕兴租的,车上所用的油泵及其它作案工具是龙东发提供的,我和龙东发把车后排拆了,能直接与后备箱连通。盗得的柴油是塑料袋装,卖给了钟才学,得2400多元,钱是平均分配的,钟才学知道我们卖给他的柴油是偷来的。我们是2016年4月23日开始偷柴油的,都是在凌晨。10、被告人龙东发供述:2016年5月24日,民警叫我们去问话,然后说我涉嫌偷油,就将我带走了。我们作案使用的是一辆银灰色福特福克斯轿车,车是我在清镇租的。我们开车到高速公路服务区,待货车驾驶员睡着后,用工具撬开货车油箱盖,用油泵盗窃柴油。油泵是我在贞丰县城买的,作案使用的扳手及油泵都是放在福特福克斯轿车上的。我们盗得的柴油大部份是卖给钟才学的,有时是卖给跑大货车的人。我们被抓时车是放在钟才学家门口的。11、被告人钟才学供述:2016年4月底,龙东发、郭方玉到我家住了10多天,我是做柴油生意的。庭审陈述龙东发、郭方玉卖给我的柴油比我在油库拉的每吨便宜两三百元,我一共购买了三千多元的柴油。在购买柴油时,我没有问他柴油的来源。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才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龙东发、郭方玉犯抢劫罪、盗窃罪,钟才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抢劫、盗窃共同犯罪中,龙东发、郭方玉事前共谋,事中相互协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作用、地位相当,同为主犯。龙东发、郭方玉、钟才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龙东发、郭方玉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从重处罚。郭方玉因吸食毒品被查获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龙东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郭某代郭方玉交纳了被害人周某某医疗费3000元,可以酌情对郭方玉犯抢劫罪从轻处罚。钟才学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龙东发、钟才学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郭方玉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东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方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钟才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随案移送从被告人龙东发处扣押的现金1800元,退赔被害人邓元兴200元,被害人李付勇600元,被害人王兴平200元,被害人李勇800元。五、随案移送郭方敏代郭方玉交的医疗费3000元,退赔被害人周长富。六、责令被告人龙东发、郭方玉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赃物折抵现金),其中邓元兴517元(龙东发已退赔200元),李付勇1551元(龙东发已退赔600元),王兴平517元(龙东发已退赔200元),李勇2068元(龙东发已退赔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国琴审 判 员 陈应明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盛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