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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张某某、吕某某、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张某某,吕某某,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8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南路49号。代表人:袁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职员,住华容县章华镇水乡街。委托代理人:蔡某,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职员,住华容县章华镇西街。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万庾镇。被告:吕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万庾镇富强村被告: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华容大道。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告张某某、吕某某、岳阳市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于210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