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志伟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志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57号罪犯宋志伟,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大学本科,鹤壁市第十届政协常委,2000年5月至2004年4月任中国银行巩义市支行行长;2003年12月至2009年1月任中国银行郑州市高新区支行副行长,2009年3月至2014年5月任中国银行鹤壁分行行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淇滨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志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宣判后,宋志伟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鹤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志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宋志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至2012年春节前,宋志伟分别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巩义支行行长、中国银行郑州市高新区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鹤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鹤壁市太保煤业有限公司袁军等10人贿赂款72万元、购物卡1万元,黄金300克(经价格鉴定为103017元)。案发后宋志伟亲属主动退出了全部涉案款物。宋志伟有立功表现。没收财产10万元已于2016年12月1日全部履行。罪犯宋志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志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