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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雨清、周晓红与赵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雨清,周晓红,赵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1402执4号申请执行人罗雨清。申请执行人周晓红。被执行人赵云辉。本院在执行罗雨清、周晓红与赵云辉民间借贷一案中,罗雨清、周晓红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罗雨清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支付周晓红借款本金30万及利息,本案诉讼费69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云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云辉有银行存款,其名下一套房产因有银行抵押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其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额的50%;(2)如被执行人的预售房完成交付后,双方协商用剩余的二套房抵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云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