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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5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胡永英与重庆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英,重庆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090号原告:胡永英,女,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45-9-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306728。法定代表人:张晓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强,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军,重庆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永英与被告重庆鼎东物业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被告重庆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魏强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追加。2017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向蕻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