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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树茂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树茂,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山东省莒县人,现租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0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茂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树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至8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树茂在到安丘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收购废旧钢材过程中,通过操作其事先安装在该公司电子地磅上的电子干扰器,使实际称重质量减轻的方式,多次骗取该公司钢材,共计价值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树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树茂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陈述;证人李某1、陈某1、陈某2、张某、牛某、李某2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废钢出售及收购记录、过磅单、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及被告人李树茂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电子地磅上做手脚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且已退赔损失,取得谅解,对被告人李树茂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他人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树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于书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