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法定代表人:贾宏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蓉蓉,该公司合同科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琳,该公司工会主席。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路柳仓街华宇藤麟居11号1单元12501室。法定代表人:梅红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第105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向渭南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交纳了合同约定的劳动保险费。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公司经过确认后,认为双方争议已得到解决,申请撤回起诉。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第105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元、18146元,均减半收取。由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28元,陕西新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7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146元,减半收取。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90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红卫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