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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昆山海益威玻璃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海益威玻璃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317号原告:昆山海益威玻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6F-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49812644。法定代表人:高俊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群英,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汇达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50108433G。法定代表人:胡英俊,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海益威玻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海益威玻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