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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介来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介来运,郑红霞,介保云,焦水丽,秦连生,衡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负责人:张志国,行长。被执行人:介来运,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吉必村。被执行人:郑红霞,女,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吉必村。被执行人:介保云,男,1977月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吉必村被执行人:焦水丽,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吉必村。被执行人:秦连生,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吉必村。被执行人:衡京云,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吉必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支行与介来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焦水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南大街营业所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水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46.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新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