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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1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秦钱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秦钱军,汪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1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和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怡乐银座1幢1单元603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5505019931。法定代表人:潘晓武。被执行人秦钱军,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汪晓芬,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82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秦钱军名下车牌号为浙A×××××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善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政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