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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世滨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28号被执行人:周世滨,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周世滨罚金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001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世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世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