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世滨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28号被执行人:周世滨,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周世滨罚金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001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世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世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