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新昌县澄潭镇盛顺建材商店、李燕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澄潭镇盛顺建材商店,李燕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澄潭镇盛顺建材商店,组织机构代码L3193444-X,住所地:新昌县澄潭镇西园路34号。经营者:陈卓明,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李燕均,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新昌县澄潭镇盛顺建材商店与李燕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