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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宗华申请执行刘建秋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号刘宗华,男性,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赫章县城关镇建设路471-1号。刘建秋,男性,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隆兴镇淋滩村四组9-2号。本院在执行刘宗华与刘建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朝宏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谭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  付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