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执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康金良申请执行李保忠借贷纠纷指定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金良,李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执监14号申请执行人:康金良,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义庄村。被执行人:李保忠,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卫生院职工,住焦作市马村区工商局后院家属楼*楼*单元*户。康金良依据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2011)马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2011)马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由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