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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文秀与黄梅县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秀,黄梅县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323号原告:徐文秀,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黄梅县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小南街124号。法定代表人:黄胜。原告徐文秀与被告黄梅县国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徐文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秀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文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文秀负担。审判长  黄斌鹏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李龙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