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景陆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陆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景陆,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寿县。2013年10月28日因非法行医被嘉善县卫生局处以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1000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4年7月15日因非法行医被嘉善县卫生局处以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1500元,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陆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陆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景陆因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其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永星新村124号底楼出租屋内再次非法行医。其中: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景陆在上述地点为闫某,4的女儿张某就诊时被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当场查获。2017年2月7日,被告人李景陆在取保候审期间,在上述地点为黎某、朱某2就诊时被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当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景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景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某,4、黎某、朱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嘉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景陆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所提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医疗卫生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景陆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各类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