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青与洛阳凹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洛阳凹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400号原告:李青,女,汉族,1995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洛阳凹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炎黄科技园F4-4层。法定代表人:辛睿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诉被告洛阳凹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李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党 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