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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海林与王洪才、张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王洪才,张立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630号原告:王海林,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孙吴县辰清镇。被告:王洪才,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孙吴县“双拥”小区*号楼。被告:张立军,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孙吴县辰清镇辰清村。原告王海林与被告王洪才、张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