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志群与包华中、曹晓颖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群,包华中,曹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5604号申请执行人孙志群,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革新村谈庄2-1号。被执行人包华中,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曹晓颖,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群与被执行人包华中、曹晓颖的本院(2016)沪0106民初11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就还款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臧唯佳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