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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立成、吴顺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成,吴顺利,蔡免治,吴共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梁立成,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吴顺利,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免治,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吴共魁,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顺利、蔡免治、吴共魁的银行存款51296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吕娜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