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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人民政府、王小强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人民政府,王小强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岔二村。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利亮,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强,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刘蒙蒙审判员  李木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姣 关注公众号“”